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7號
TPDV,107,建,37,2020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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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 琪
被 上訴人 葉國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37號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
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73 萬6,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 萬2,189 元(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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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