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胡端圓
胡鐘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淑芬、鄭采柔、鄭子為間因請求確認繼
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2,438 元(計算式:本件
被上訴人一審勝訴所獲致之特留分數額為新台幣2,104,605 元,
而上訴人等二人若上訴有理由可分得之遺產數額則為0000000÷3
×2=0000000,以此為基準計算上訴費用,數額為新台幣 22,4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