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91號
TPDV,106,訴,1991,2020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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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黃明慶 
代 理 人 崔百慶律師
相 對 人 鄭世杰 
      呂淑貞 

      鄭宇旭 
      鄭仁祥 
      鄭宇宏 

      鄭秋萍 
      鄭秋惠 

      沈鄭春子
      鄭鍾桂香(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鈺霖(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鳴(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鄭凱祥(即鄭大全之繼承人)

      謝月梅(即謝鄭珠蘭之繼承人)



      謝鐵綱(即謝鄭珠蘭之繼承人)

      鄭美玉(即鄭福生之繼承人)


      鄭鴻梅(即鄭金山之繼承人)

      鄭世平(即鄭金山之繼承人)

      鄭秋月(即鄭金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謝鐵鋼」之記載,應更正為「謝鐵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謝鐵鋼」之 記載,正確應為「謝鐵綱」,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於 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謝鐵鋼」,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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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