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於109年
1月9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
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95,96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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