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5號
TPDV,105,重家訴,25,202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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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宋潔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陳宋元傑
      陳宋玗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 、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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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