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城工程行即柯榮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振賢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3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8年12月5 日民事判決,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549元(262萬5,160元-174
萬0,611元=88萬4,5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
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4
,5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