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9號
TPDM,109,聲,49,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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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世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蘇世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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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