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木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木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木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五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九○一五○四九二○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一百零二 年度聲接字四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