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林宜君
被 告 王君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326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宜君於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3263號被告王君瑜被 訴妨害家庭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