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羅珮毓
羅珮瑄
羅珮嘉
被 告 周駿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羅珮毓、羅珮瑄、羅珮嘉於本院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 106 號被告周駿傑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