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金澔
訴訟代理人 張厤茜
張竣富
被 告 陳慧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