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3號
TPDM,109,審交附民,3,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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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金澔

訴訟代理人 張厤茜
      張竣富
被   告 陳慧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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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