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峮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8 年度執聲
字第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柒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峮瑋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聲 請人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 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7 件,爰依前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峮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 度調偵字第2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之仿 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7 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 「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為 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 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