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號
TPDM,109,單聲沒,1,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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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榮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
度執聲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伸縮三節警棍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榮甫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849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易字第3019號,應予 更正)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確定。惟扣案之 伸縮3節警棍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徐榮甫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速偵字第19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又查,扣案之伸 縮3節警棍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 偵字第1912號號卷第21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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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