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364號
TPDM,108,審訴,1364,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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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于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藍于甄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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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