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3286號
TPDM,108,審易,3286,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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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定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業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新法『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5961號
被 告 楊定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定憲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19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8樓之2居處連結「TAIWAN TRAFFIC WATCH」 臉書網頁看見康雯惠與暱稱「沈耘漢」發生行車糾紛之行車 紀錄影片,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網頁之不特定人 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公共場所對康雯惠辱稱:「Fucking stupid bitch」等足以貶低他人人格之留言。二、案經康雯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證 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楊定憲之供述 │其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 │ │:我有留這個言,這句話是│
│ │ │針對告訴人惡意逼車這件事│
│ │ │,我並不認識告訴人,她說│
│ │ │這句話是公然侮辱我覺得有│
│ │ │點勉強等語。 │
├──┼───────────┼────────────┤
│2 │證人即告訴人康雯惠之指│佐證告訴人是在107年12月 │
│ │證 │23日在「TAIWAN TRAFFIC │
│ │ │WATCH」臉書網頁截圖,證 │
│ │ │明被告確有留言公然侮辱之│
│ │ │事實。 │
├──┼───────────┼────────────┤
│ 3 │行車記錄器監視錄影光碟│佐證在「 TAIWAN TRAFFIC │
│ │、被告上開臉書留言內容│WATCH 」臉書網頁被告確有│
│ │ │留言公然侮辱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明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耀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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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