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896號
TPDM,108,審易,189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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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翊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
號,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39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翊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零貳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 ,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何翊翎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何翊翎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本案告訴人受害程度,以及被告僅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另被告所為本案詐欺犯行,接續詐得告訴人總計新臺幣(下 同)136萬5023元,僅償還6萬元,尚餘130萬5023元未還,就 此未扣案之130萬5023元,得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
被 告 何怡靜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
0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怡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先於民國107年5月2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地點,邀約 黃則華入股何怡靜所經營之精品代購生意,入股可獲豐厚利 潤,經黃則華口頭承諾同意入股後,復於107年5月14日起至 同年6月18日止,使用網路聊天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給黃 則華,向黃則華佯以:其所經營網路代購精品生意請黃則華 代購電腦共創事業;代購精品之生意因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 購的商品,需先借款辦理退款云云,致使黃則華誤信為真,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據何怡靜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何怡靜指定之銀行帳戶(包含其前夫被告周㨗葳【另 簽分偵辦】持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嗣黃則華何怡靜催討無著,始知受騙。二、案經黃則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01 │被告何怡靜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於上開期間,以網路聊│
│ │ │天 LINE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
│ │ │向告訴人黃則華佯以其經營│
│ │ │網路代購精品生意,告訴人│
│ │ │投資入股可獲豐厚利潤,請│




│ │ │告訴人代購電腦共創事業,│
│ │ │其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購的│
│ │ │商品,需先向告訴人借款辦│
│ │ │理退款等話術詐騙告訴人,│
│ │ │指示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
│ │ │款項,匯入指定之銀行帳戶│
│ │ │,被告有使用前夫即證人周│
│ │ │㨗葳上開銀行帳戶收取詐騙│
│ │ │款項50萬元供己私用之事實│
│ │ │。 │
├──┼────────────┼────────────┤
│ 02 │告訴人黃則華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上述犯罪事實。 │
│ │中之指訴 │ │
├──┼────────────┼────────────┤
│ 03 │證人周㨗葳之證述 │證明被告係證人之前妻,被│
│ │ │告向證人借上開銀行帳戶使│
│ │ │用,還騙證人該帳戶存入50│
│ │ │萬元是被告所有,嗣告訴人│
│ │ │聯絡證人,證人始知悉被告│
│ │ │使用上開銀行帳戶作為收取│
│ │ │詐騙款項使用之事實。 │
├──┼────────────┼────────────┤
│ 04 │告訴人提供網路聊天 LINE │㈠證明告訴人於107年6月14│
│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及被告傳│ 日,依被告指示將50萬元│
│ │送照片、網路銀行匯款轉帳│ 匯入被告指示國泰世華商│
│ │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業銀行營業部帳號218052│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000000號周㨗葳帳戶內之│
│ │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 事實。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㈡證明被告以網路聊天LINE│
│ │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通訊軟體傳送簡訊及圖片│
│ │000000000000 號周㨗葳帳 │ 向告訴人施行詐騙之事實│
│ │戶交易明細資料、存款憑證│ 。 │
│ │(客戶收執聯)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對於告訴人黃則華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型為,既係基於向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實施,各型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均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其所詐得前開財物,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犯罪所得,倘於裁



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彥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 │詐騙金額 │備註 │
├──┼──────┼──────┼─────────────┤
│1 │107年5月14日│2萬5000元 │ │
├──┼──────┼──────┼─────────────┤
│2 │107年5月22日│4896元 │ │
├──┼──────┼──────┼─────────────┤
│3 │107年5月22日│5000元 │ │
├──┼──────┼──────┼─────────────┤
│4 │107年5月22日│1萬8100元 │ │
├──┼──────┼──────┼─────────────┤
│5 │107年5月23日│2萬元 │ │
├──┼──────┼──────┼─────────────┤
│6 │107年5月28日│3萬8578元 │ │
├──┼──────┼──────┼─────────────┤
│7 │107年5月29日│4萬1100元 │ │
├──┼──────┼──────┼─────────────┤
│8 │107年5月30日│2萬2500元 │ │
├──┼──────┼──────┼─────────────┤
│9 │107年6月4日 │9200元 │ │




├──┼──────┼──────┼─────────────┤
│10 │107年6月4日 │7255元 │ │
├──┼──────┼──────┼─────────────┤
│11 │107年6月7日 │8000元 │ │
├──┼──────┼──────┼─────────────┤
│12 │107年6月7日 │3萬2444元 │ │
├──┼──────┼──────┼─────────────┤
│13 │107年6月7日 │3980元 │ │
├──┼──────┼──────┼─────────────┤
│14 │107年6月7日 │1萬元 │ │
├──┼──────┼──────┼─────────────┤
│15 │107年6月7日 │1萬470元 │ │
├──┼──────┼──────┼─────────────┤
│16 │107年6月8日 │4萬9980元 │ │
├──┼──────┼──────┼─────────────┤
│17 │107年6月8日 │2萬1600元 │ │
├──┼──────┼──────┼─────────────┤
│18 │107年6月8日 │1萬7000元 │ │
├──┼──────┼──────┼─────────────┤
│19 │107年6月8日 │6900元 │ │
├──┼──────┼──────┼─────────────┤
│20 │107年6月9日 │2萬4600元 │ │
├──┼──────┼──────┼─────────────┤
│21 │107年6月10日│3988元 │ │
├──┼──────┼──────┼─────────────┤
│22 │107年6月10日│2800元 │ │
├──┼──────┼──────┼─────────────┤
│23 │107年6月10日│2萬元 │ │
├──┼──────┼──────┼─────────────┤
│24 │107年6月11日│9200元 │ │
├──┼──────┼──────┼─────────────┤
│25 │107年6月12日│2800元 │ │
├──┼──────┼──────┼─────────────┤
│26 │107年6月12日│2萬500元 │ │
├──┼──────┼──────┼─────────────┤
│27 │107年6月12日│2萬2000元 │ │
├──┼──────┼──────┼─────────────┤
│28 │107年6月12日│1萬4000元 │ │
├──┼──────┼──────┼─────────────┤
│29 │107年6月12日│5萬4993元 │ │




├──┼──────┼──────┼─────────────┤
│30 │107年6月12日│9150元 │ │
├──┼──────┼──────┼─────────────┤
│31 │107 年 6 月 │1萬5000元 │ │
│ │12 日 │ │ │
│ │ │ │ │
├──┼──────┼──────┼─────────────┤
│32 │107 年 6 月 │3萬8501元 │ │
│ │13 日 │ │ │
│ │ │ │ │
├──┼──────┼──────┼─────────────┤
│33 │107年6月13日│1萬1990元 │ │
├──┼──────┼──────┼─────────────┤
│34 │107年6月13日│1萬5000元 │ │
├──┼──────┼──────┼─────────────┤
│35 │107年6月13日│6500元 │ │
├──┼──────┼──────┼─────────────┤
│36 │107年6月13日│3萬4399元 │ │
├──┼──────┼──────┼─────────────┤
│37 │107年6月13日│6000元 │ │
├──┼──────┼──────┼─────────────┤
│38 │107年6月13日│2萬9000元 │ │
├──┼──────┼──────┼─────────────┤
│39 │107年6月14日│2萬1500元 │ │
├──┼──────┼──────┼─────────────┤
│40 │107年6月14日│1萬9299元 │ │
├──┼──────┼──────┼─────────────┤
│41 │107年6月14日│50萬元 │告訴人遭詐騙投資款,匯入被│
│ │ │ │告周㨗葳上開銀行帳戶內 │
├──┼──────┼──────┼─────────────┤
│42 │107年6月15日│6900元 │ │
├──┼──────┼──────┼─────────────┤
│43 │107年6月16日│1萬2000元 │ │
├──┼──────┼──────┼─────────────┤
│44 │107年6月16日│8000元 │ │
├──┼──────┼──────┼─────────────┤
│45 │107年6月18日│4萬5000元 │ │
├──┼──────┼──────┼─────────────┤
│46 │107年6月18日│1萬8000元 │ │
├──┼──────┼──────┼─────────────┤




│47 │不詳 │4萬1900元 │告訴人遭詐騙購買電腦設備 │
├──┼──────┴──────┴─────────────┤
│合計│136萬5023元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8年度偵字第25639號
被 告 何怡靜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
3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 108 年度審易字第 1896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何怡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先於民國107年5月2日,在臺北市信義區某不詳地點,邀約 黃則華入股何怡靜所經營之精品代購生意,入股可獲豐厚利 潤,經黃則華口頭承諾同意入股後,復於107年5月22日起至 同年6月18日止,使用網路聊天LINE通訊軟體傳送簡訊給黃 則華,向黃則華佯以:其所經營網路代購精品生意請黃則華 代購電腦共創事業;代購精品之生意因一時未能取得客戶訂 購的商品,需先借款辦理退款云云,致使黃則華誤信為真,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據何怡靜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何怡靜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嗣黃則華何怡靜催討無 著,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則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何怡靜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黃則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匯款帳戶申設人周㨗葳(另行簽結)、劉又寧、巫芸甄陳瑋生、陳晶茹、黃榮堃黃學怡、劉珮廷柯佳鈺、江 佩瑾、林韋廷郭玲岑、翁儷佑、王芝斤王恩祝、彭慈 、楊珺雅黎韋宏王派庭謝宜珈魏曉雯(均為不起訴 處分)等21人於警詢之供述。
(四)上開證人與被告之對話翻拍照片。
(五)附表所示之銀行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對於告



訴人黃則華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既係基於向同一被害 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均屬於接續犯,為包 括之一罪。其所詐得前開財物,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犯 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併案理由:被告何怡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360號提 起公訴,現由貴院(慎股)以108年審易字第1896號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 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 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靖珣
附表
┌───┬────────┬─────┬───────┬────┐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銀行帳戶 │帳戶所有│
│ │ │新臺幣元) │ │人 │
│ │ │ │ │ │
├───┼────────┼─────┼───────┼────┤
│1 │107年05月22日 │4896 │822- │虛擬帳戶│
│ │ │ │00000000000000│ │
├───┼────────┼─────┼───────┼────┤
│2 │107年05月22日 │5000 │006- │劉又寧 │
│ │ │ │000000000000 │ │
├───┼────────┼─────┼───────┼────┤
│3 │107年05月22日 │181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4 │107年05月23日08 │20000 │011- │巫芸甄
│ │時27分 │ │00000000000000│ │
├───┼────────┼─────┼───────┼────┤
│5 │107年05月23日14 │38578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時40分 │ │ │ │
├───┼────────┼─────┼───────┼────┤
│6 │107年05月29日18 │41100 │013- │何怡靜
│ │時29分 │ │000000000000 │ │




├───┼────────┼─────┼───────┼────┤
│7 │107年05月30日16 │22500 │700- │何怡靜
│ │時01分 │ │000000000000 │ │
├───┼────────┼─────┼───────┼────┤
│8 │107年06月04日11 │9200 │822- │陳瑋生
│ │時41分 │ │000000000000 │ │
├───┼────────┼─────┼───────┼────┤
│9 │107年06月04日11 │7255 │006- │何怡靜
│ │時42分 │ │0000000000000 │ │
├───┼────────┼─────┼───────┼────┤
│10 │107年06月07日00 │8000 │700- │陳晶茹 │
│ │時01分 │ │0000000000000 │ │
├───┼────────┼─────┼───────┼────┤
│11 │107年06月07日12 │32444 │013- │虛擬帳戶│
│ │時14分 │ │00000000000000│ │
│ │ │ │80 │ │
├───┼────────┼─────┼───────┼────┤
│12 │107年06月07日17 │3980 │822- │黃榮堃
│ │時05分 │ │00000000000 │ │
├───┼────────┼─────┼───────┼────┤
│13 │107年06月07日18 │10000 │822- │黃學怡 │
│ │時10分 │ │00000000000 │ │
├───┼────────┼─────┼───────┼────┤
│14 │107年06月07日20 │10470 │012 │虛擬帳戶│
│ │時14分 │ │-0000000000000│ │
│ │ │ │700 │ │
├───┼────────┼─────┼───────┼────┤
│15 │107年06月08日09 │49980 │822- │劉珮廷
│ │時13分 │ │000000000000 │ │
├───┼────────┼─────┼───────┼────┤
│16 │107年06月08日11 │21600 │006- │何怡靜
│ │時59分 │ │0000000000000 │ │
├───┼────────┼─────┼───────┼────┤
│17 │107年06月08日17 │17000 │822- │柯佳鈺 │
│ │時00分 │ │000000000000 │ │
├───┼────────┼─────┼───────┼────┤
│18 │107年06月08日18 │6900 │822- │陳瑋生
│ │時58分 │ │000000000000 │ │
├───┼────────┼─────┼───────┼────┤
│19 │107年06月09日09 │24600 │013- │虛擬帳戶│




│ │時01分 │ │00000000000000│ │
│ │ │ │70 │ │
├───┼────────┼─────┼───────┼────┤
│20 │107年06月10日09 │3988 │812- │江佩瑾
│ │時10分 │ │0000000000000 │ │
├───┼────────┼─────┼───────┼────┤
│21 │107年06月10日09 │2800 │700- │林韋廷
│ │時12分 │ │00000000000 │ │
├───┼────────┼─────┼───────┼────┤
│22 │107年06月10日14 │20000 │822- │劉珮廷
│ │時18分 │ │000000000000 │ │
├───┼────────┼─────┼───────┼────┤
│23 │107年06月11日21 │9200 │822- │陳瑋生
│ │時37分 │ │000000000000 │ │
├───┼────────┼─────┼───────┼────┤
│24 │107年06月12日11 │2800 │000-000000000 │郭玲岑
│ │時43分 │ │ │ │
├───┼────────┼─────┼───────┼────┤
│25 │107年06月12日12 │205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時06分 │ │ │ │
├───┼────────┼─────┼───────┼────┤
│26 │107年06月12日15 │22000 │000-0000000000│何怡靜
│ │時07分 │ │ │ │
├───┼────────┼─────┼───────┼────┤
│27 │107年06月12日15 │14000 │700- │翁儷祐
│ │時09分 │ │00000000000 │ │
├───┼────────┼─────┼───────┼────┤
│28 │107年06月12日18 │54993 │822- │虛擬帳戶│
│ │時32分 │ │00000000000000│ │
├───┼────────┼─────┼───────┼────┤
│29 │107年06月12日18 │9150 │013- │何怡靜
│ │時33分 │ │000000000000 │ │
├───┼────────┼─────┼───────┼────┤
│30 │107年06月12日19 │15000 │700- │王芝斤
│ │時55分 │ │000000000000 │ │
├───┼────────┼─────┼───────┼────┤
│31 │107年06月13日09 │38501 │013- │虛擬帳戶│
│ │時40分 │ │00000000000000│ │
│ │ │ │30 │ │
├───┼────────┼─────┼───────┼────┤




│32 │107年06月13日11 │11990 │012- │虛擬帳戶│
│ │時00分 │ │00000000000000│ │
│ │ │ │00 │ │
├───┼────────┼─────┼───────┼────┤
│33 │107年06月13日12 │15000 │013- │虛擬帳戶│
│ │時19分 │ │00000000000000│ │
│ │ │ │00 │ │
├───┼────────┼─────┼───────┼────┤
│34 │107年06月13日12 │6500 │822- │王恩祝
│ │時20分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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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7年06月13日18 │34399 │006- │虛擬帳戶│
│ │時15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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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7年6月13日21時│6000 │822- │彭慈 │
│ │23分 │ │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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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7年6月13日23時│29000 │807- │楊珺雅
│ │29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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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7年6月14日01時│21500 │006- │何怡靜
│ │03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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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7年6月14日22時│19299 │012- │虛擬帳戶│
│ │32分 │ │00000000000000│ │
│ │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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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7年6月15日15時│6900 │822- │陳瑋生
│ │16分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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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7年6月16日13時│12000 │700- │黎韋宏
│ │47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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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7年6月16日13時│8000 │822- │王派庭
│ │49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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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7年8月18日11時│45000 │700- │謝宜珈
│ │19分 │ │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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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07年6月18日16時│18000 │822- │魏曉雯




│ │6分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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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7年6月14日(入 │500000 │013- │周㨗葳 │
│ │股資金) │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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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金額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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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