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五、六(以上均含包裝)及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二、四、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勝宏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經分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其中附表編號1至7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毀之;至附表 編號8至1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 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 年9月27日確定等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足堪認定。(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中心100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 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中心101年1月2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在 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年5月4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 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附表編號3、5、6、7所示之物 均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附表編號3、5、6所示 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 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 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9、10所示之物殘渣袋1個、吸食器 1組及分裝匙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2175號卷第33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 8所示之物殘渣袋1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4支,均係被告所 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565號卷第12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供 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卷第6頁背面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亦屬有據,亦應予 准許。
(四)扣案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該中心100年9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參,堪認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本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然 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可知, 該扣案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於警局搬遷時因疏失已不慎 將扣案之毒品佚失,有該警察局函文及職務報告各一份在 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沒字第290號卷 第3頁、第5頁),是該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既已不存在, 自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項目 │數量 │
├──┼───────────────┼────────┤
│一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貳袋(含無法完全│
│ │米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6077│析離之外包裝袋貳│
│ │公克) │只) │
├──┼───────────────┼────────┤
│二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壹袋 │
│ │殘渣袋 │ │
├──┼───────────────┼────────┤
│三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壹袋(含無法完全│
│ │白色結晶(驗餘淨重0.6026公克)│析離之外包裝袋壹│
│ │ │只) │
├──┼───────────────┼────────┤
│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壹袋 │
│ │殘渣袋 │ │
├──┼───────────────┼────────┤
│五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貳包(含無法完全│
│ │白色晶體(驗餘淨重0.7004公克)│析離之外包裝袋貳│
│ │ │只) │
├──┼───────────────┼────────┤
│六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貳袋(含無法完全│
│ │白色晶體(驗餘淨重0.3282公克、│析離之外包裝袋貳│
│ │0.0138公克) │只) │
├──┼───────────────┼────────┤
│七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肆包 │
│ │殘渣袋 │ │
├──┼───────────────┼────────┤
│八 │安非他命吸食器 │肆支 │
├──┼───────────────┼────────┤
│九 │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組 │
├──┼───────────────┼────────┤
│十 │安非他命分裝匙 │壹支 │
├──┼───────────────┼────────┤
│十一│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