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199號
TPDM,108,交易,199,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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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鎧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續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韓立言告訴被告楊鎧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辯論 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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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