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張淨婷
被 告 游素勤
被 告 張毓卿
被 告 張宇嫺
上列當事人間處理簽字、法院公告催告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21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2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指定 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