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秦瑢
被 告 雲鼎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慧中
被 告 梁清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 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5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25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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