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8號
TCDV,109,訴,288,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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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被   告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9 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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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