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W&Z Partners
法定代理人 Zhong Zhicheng
被 告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宇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532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 ,24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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