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號
TCDV,109,補,76,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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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帝王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545 元(計算式
:595588+454957=105054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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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