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帝王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545 元(計算式
:595588+454957=105054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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