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號
TCDV,109,補,50,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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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億源工程行即王貴源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保留款事件,對被告國瑞企業社林國鐘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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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