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2號
TCDV,109,補,42,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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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承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修吾劉漢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9,114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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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