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承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修吾、劉漢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9,114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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