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號
TCDV,109,補,224,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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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董智陞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被   告 康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惟因未確定僱
  傭存續期間,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如推定之存續期間
  逾5年者,應以5年計算。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5年
  ,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主張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萬元計算,又訴
  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
  工資,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核算即
  可,無須合併計算。又訴之聲明三項為原告與被告間約定「
  2020年年底保底獎金+底薪150萬元,不足2020年底補足」之
  差額54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自108年11月1日起
  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4,81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同上開規定及說明,
  亦應以5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88,720元(計算式為:4812×12×5=288,720)。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8,720元(計算式為:4,800,000
  +540,000+288,720=5,628,72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73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三項部分(訴訟標的為4,800,000+540,000=5,340
  ,000元,裁判費為53,866元),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
  資之訴,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911元(計算式:
  53,866×2/3=35,911,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
  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26元(計算
  式:56,737-35,911=20,826)。另原告起訴已繳納17,955
  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87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起訴狀繕本隨同本裁定逕送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
  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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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