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7號
TCDV,109,補,197,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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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江欣晏 
      范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陳再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
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0萬元,其中600
萬元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
違約金,及全部720萬元自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則請求如被告不能給付前項600萬元之
本金及其違約金,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31/4645)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
各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115,739元;計
算式:25543元×608㎡×1231/4645=4115739,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聲明第1、2項利益同一互相競合,應依價額較高之聲明
第1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
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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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