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思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興、許麗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