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90 元,應繳裁判
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5,1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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