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4號
TCDV,109,補,174,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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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90 元,應繳裁判
  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5,1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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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歡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