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號
TCDV,109,補,149,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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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蔡志文 
被   告 蕭志明 

被   告 劉淑芬 
被   告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被   告 雅曼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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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