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號
TCDV,109,補,12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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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田以如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彭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仁誠游佳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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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