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18號
TCDV,109,消債補,18,20200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秀枝 
代 理 人 陳苡瑄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g2;
附表:
┌───────────────────────────┐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
│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聲請人配偶蔡嘉民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8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