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32號
TCDV,109,家救,32,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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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賴瑞雪

代 理 人 林家進律師
相 對 人 邱品澄
      邱子洛
      邱唯嘉
      邱翌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鈞院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 審閱無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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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