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4號
TCDV,109,司聲,10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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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三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潘三郎之債權讓 與通知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 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 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暨其退回信封等資料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區○○街00號,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戶籍 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 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 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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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