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3號
TCDV,109,司聲,103,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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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金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 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此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 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為此聲 請准予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08年3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 從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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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