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2號
TCDV,109,司票,72,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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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田大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韻如、黃信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確認提示日為105年1月5日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
  105年4月16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確認「黃信曉」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更正擔保人為相對
  人。
四、確認相對人「黃韻如」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
  狀更正。
五、請提出相對人「黃韻如、黃信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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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