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 請 人 洪晉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宗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編號⒉之票據號碼「WG6620151」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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