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7號聲 請 人 陳湯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正誠、林靜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正誠、林靜枚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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