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47號
TCDV,109,司票,447,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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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陳湯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正誠林靜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正誠林靜枚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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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