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09號
TCDV,109,司票,409,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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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育廷李亜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亜萍」或「李亞萍」?並提出其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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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