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54號
TCDV,109,司票,354,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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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第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茂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本件聲請人第一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並提出陳焄宗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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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