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第一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茂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本件聲請人第一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並提出陳焄宗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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