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1號
TCDV,109,司票,31,202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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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育承 
相 對 人 邱康恩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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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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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算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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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2月8日 │177,000元 │30,886元 │未載 │106年2月8日 │WG3848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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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2月8日 │2,000元 │2,000元 │未載 │106年2月8日 │WG3848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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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2月8日 │2,950元 │2,950元 │未載 │106年2月8日 │WG3848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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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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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