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曾惠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敏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票號WG0081310之利息起算日為「105年1月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844270之利息起算日為「10660924」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㈢提出本票票號WG0844271之清晰本票影本。(因本票記載欄
利息約定20%影印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