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魏建貴
債 務 人 魏振玉
債 務 人 蔡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建貴前就讀新北高中即國立三重高中邀同
債務人魏振玉、蔡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7,82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魏建貴自108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33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魏振玉、蔡
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1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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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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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素琴、魏│自民國108年7│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7331元│建貴、魏振│月10日起 │2月8日止 │ │
│ │ │玉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256% │
│ │ │ │2月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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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素琴、魏│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31元│建貴、魏振│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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