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黃雅純即全合水電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順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26日起算是否有誤?(依狀附出
貨單銷貨日期全非為106年5月26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