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9號
TCDV,109,司促,549,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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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佳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和解書影本及代墊新臺幣122,708元之釋明資料。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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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