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7號
TCDV,109,司促,547,20200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邱重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睿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睿煜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
   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為公司,請
   補其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鼎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