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沛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沛霈於民國104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218,583
元正未給付,其中217,717元為本金;86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沛霈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122,42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1,388元為本金;1,03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吳沛霈於民國104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73,5
95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75,469
元正未給付,其中75,176元為本金;293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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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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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沛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217717│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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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沛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06% │
│ │121388│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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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吳沛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6% │
│ │75176 │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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