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1號
TCDV,109,司促,2561,202001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債 權 人 東大美好雙星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燕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相關證明。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究為「30,000元」或「36,000元」?)
   因請求標的金額與存證信函金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