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債 權 人 麗顏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華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