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29號
TCDV,109,司促,2429,20200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凌素雯 
債 務 人 余邦郡即余境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